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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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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第二,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例》第二条所表达的语言中,应当理解为地方当事人的选择。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对军人在军婚中的利益是十分保护的,再结婚以前,要打结婚报告,然后审批,核查,允许之后再结婚,离婚时,军人配偶只有在军人同意是才可以离婚,但是如果军人有严重的过错的,军人配偶才可以提出离婚,当然军人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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