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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法的撤销权的行使

2021-11-10
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在下列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但撤销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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