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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31条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级法院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归属到破产程序中,...
今天我们来说说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告诉大家是一年的时间噢,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呢?如果债务人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是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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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1、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 2、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五)放弃债权。破产法赋予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一些行为,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关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在实践中,各级法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撤销权的行使归属于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查,期间可以启动听证程序,然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相应的裁定;另一种是破产撤销权应当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这是因为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制度,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管理人和债务人,还涉及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原因,相对方有一定的辩驳权,是相对独立的诉讼,相对方也应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和上诉权。但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查处理,必然会剥夺对方的这一系列权利。鉴于《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破产撤销权应当由管理人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在我看来,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请求法院,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及抗辩、证据交换等,使债权人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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