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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分公司两名副总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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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主要是: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以上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占有公司财产的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这个问题。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如果该股东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备件,那就是职务侵占,否则就是一般侵占行为。关键看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否有管理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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