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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的,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由学校承担。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教育机构受伤的,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侵权人有过错的,由侵权人承担,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鉴于你提供的材料和答题时间有限,你可直接来电免费咨询。我们将为你作详细的解答。
幼儿园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责任,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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