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学生是因为班主任的关系而受伤的,那班主任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学生是在学校不小心受伤的,那么班主任是不用负责任的,但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需结合具体的情况分析的,需结合年龄大小和智力不同可将学生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根据学生受伤的原因分析,如在上课时因教育设施、设备原因或有监护责任的老师对需监护的学生未尽监护责任引起的.学校才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课间纯属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受伤,学校不需承担责任.
孩子在舞蹈培训班受伤,如果是培训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培训班没有尽到上述职责的,则由培训班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培训班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培训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5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1,021人已浏览
5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