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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应当在不短于1年的时间内完成至少800小时的学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
空中阅兵(一)空中阅兵,受阅航空兵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空中依次通过阅兵台,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二)受阅航空兵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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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管制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空中阅兵(一)空中阅兵,受阅航空兵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空中依次通过阅兵台,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二)受阅航空兵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空域条件和飞机(直升机)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航空兵的编队,通常按照先固定翼飞机后直升机、先作战飞机后支援保障飞机的顺序确定;(三)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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