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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手段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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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通知诉讼当事人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侦查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因此,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有强制力是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其他强制措施,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很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刑事传唤没有强制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传唤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用。刑事案件程序中有许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所以刑事传唤没有强制性。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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