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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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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部队,提高部队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战争中,武装部队进行作战和实施扩编所需要的物资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并对调用征购军用物资和设施的范围,对象,时机,权限,惩处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征,情节严重的行为。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和战争等紧急情况下,根据军事需要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任何部门,包括机构、团体、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财产及劳动力,包括住宅、场所、机械、设施、交通工具、粮食、药品、衣服等急需物品和公民个人劳动力。一般由执行作战任务或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指挥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征用军事。军事征用属于有偿征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执行军事征用时要给予补偿。当场无法给予补偿的,执行军事征用的单位应当给被征用人当场开具征用证明,在以后有可能时再行补偿。补偿金额仅限于军事征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拒绝是指拒绝不接受军事征用,忽视有关机构的征用通知,依然是我的素质,教育也不改正,暴力,可以用威胁方法拒绝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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