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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军事订货秩序。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单位才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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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家防卫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家防卫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家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家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施救护制度,尽量救治所有伤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责任。战争中有条件的救治拒绝危害患者的行为,违反战场救治的要求,直接破坏战场救治秩序,伤害很多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战时,这种行为性质更差,结果更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明文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约相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伤人员,拒绝对危急重症患者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理的军医人员,违反本规则,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岗位上有条件救治,拒绝救治重伤患者的行为。拒绝治疗的对象必须是我们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不构成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要包括狭义的伤员,还要包括因为作战而患病的患者。拒绝救治是指放弃有条件救治的伤员不予救治,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个规定包括两个意思。一个是身份,行为者应该是医务人员,包括暂时委托医务人员在内的第二个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人员在职场履行救护治疗的责任。例如上班、值班、临时救护任务等。行为者不是医务人员,不是履行救护治疗的责任,而是工作结束后,在休假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也就是说,知道有重伤的军人,有条件地进行救治,却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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