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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是指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军事订货秩序。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单位才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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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犯罪,但可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参与间谍组织、投敌叛变后或者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意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面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情况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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