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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不引起收养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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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妻子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为了老有所依,就于1970年8月,从一远房亲戚家,收养了一个不满三月的男孩。我夫妻二人辛辛苦苦将他抚养成人,供他上了大学,安排了工作,并操办了婚事。可婚后,他不尽赡养义务,一年到头不见人,对我们不管不问。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两个月前,他竟然对外宣称和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我夫妻二人年岁已大,逐渐失去了劳动能力,对他已失去信心,便想与他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他支付收养期间我们所支出的费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张让 张让同志: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的养子成年后,对你们不管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已经构成了遗弃。 根据上述规定,你夫妻二人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协议不成,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除与他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他支付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内乡县法院程振华冯云虎
市民王女士近日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上世纪50年代,我和丈夫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抚养他成年。丈夫前年去世了,现在我七十多岁,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多年来,陈某不关心照顾我,还时有打骂。我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别人告诉我可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某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请问是这样吗? 王女士: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按你信中所述,被收养人早已成年,因此对你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持。你如能够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陈某应向你给付生活费;如果能证明陈某对你有虐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陈某补偿你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袁月全
(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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