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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应当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对有关负面信息快速反应,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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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应当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对有关负面信息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应当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应当加强向地方政府的汇报,密切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工作主动。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1.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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