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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是宝宝出生情况的一个证明,办理手续不算复杂,爸妈要备齐双方身份证和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到妈妈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办理就可以了。具...
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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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 2、新生儿父母提供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到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记录》。 4、办理人员核对资料,发《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孩子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由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1.医疗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首次签发登记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二)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①书面情况说明; ②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③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三)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2.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亲子关系声明(附件 (二)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三)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①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②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20〕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③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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