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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罗马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2022-03-11
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一)习惯法(自然法)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因此该时期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二)制定法狭义的制定法通常是指立法者或者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同时存在三个名义上的立法机构:百人团民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议会。上诉三个民众会议所制定的规制都属于“法律(lex)”,同时元老院的决议和帝国时期皇帝的谕令也属于罗马制定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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