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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判定到劳动局工伤科递送劳动能力判定申请书,然后由工伤科代为提交到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然后随机组织伤者员工到地点市具有工伤判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然后伤者回家等候告诉,收取判定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确定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机构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
工伤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去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地进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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