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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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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命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发行保证书,保证随行,不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4条规定,对于过劳、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以自伤、自残查嫌疑犯、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嫌疑犯不得等待审查,但嫌疑犯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况除外,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下,还可以保证。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规定,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侦查的,仍可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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