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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医保补缴办理流程: 1、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需先到区行政事务管理科审批; 2、单位携带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五险补...
首先要准备好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保险往往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赔付的金额只可能少于实际花费,而如果您购买的住院医疗保险中带有住院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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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需要交医疗保险费吗,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健康人帮助生病的人,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因此,《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开具托收单通过开户银行向单位收缴,任何单位不得拒缴。个体经济组织可委托银行办理代缴,也可以直接到地税部门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社保和医保。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在街道办理退休的社会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补助,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50%,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可通过统一补充保险又解决了一半。个人账户划入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从2006年4月起,采取定额标准划入,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10元,全年132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制度衔接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应及时给予调整,重点是解决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和提高在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水平。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适当调整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提高在职职工的补充保险水平。执行时间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4月1日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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