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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两年后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
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致二次骨折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半年后,工作时间、工作中再次遭受事故伤害致骨折的,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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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存在疑问,认为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缺陷,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申明理由,请求重新鉴定,但是对于仅仅存在简单缺陷,不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可以通过补充解决,就不必重新鉴定。如果是对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自己作为当事方另一方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司法鉴定中重新鉴定,所需要的费用是由申请方负担的。司法鉴定中申请重新鉴定是允许的,但是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依据充足,鉴定不是儿戏,没有依据随意推翻一份鉴定法院是不允许的,建议要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注意证据的整理,不确定的地方找专业人士解答。申请需要说明重新鉴定的事实和理由,重新鉴定申请法律并没有规定规范的格式,但理由一定要要充分。申请重新鉴定后,办案机关通常会为双方指定几个鉴定机构,要求从中选择,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鉴定机构,但是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鉴定资质的、被司法机构承认的机构。司法鉴定中建议鉴定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鉴定诉争。法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次数,但是如果没有重大缺陷的,建议不要申请,浪费资源不说,也给自身增加负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不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依然是同次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无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如果确属工伤复发,或需要后续治疗的,对方可以再次索赔,但金额要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如果并没有工伤复发,只是继续治疗,且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之前已被判决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话,那么再次索赔是没有依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要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就是后续治疗费用,除此之外,单位无需再承担其他费用。 三、所有的赔偿都应该由单位按工伤赔偿标准承担(即便是单位也不需要在工伤赔偿之外,额外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你们个人在此事件中系职务行为,你们的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能帮到您,还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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