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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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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看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可以加名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可以。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看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可以加名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的问题,找一个当地威望高的人,或者找村委会调解解决是最好的了。这类问题完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反而显得繁琐,而且也不划算。宅基地使用权到底是谁的,这个找村委会和乡镇里的土管所就最好了解了,如果属于爷爷奶奶的,那你父亲和叔叔就都有权继承使用,而你叔叔过世,你婶婶自然也能用。如果只属于你父亲的,那和你叔叔没关系,也就和你婶婶没关系。至于房子问题(宅基地和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土地使用权,一个是产权),如果没有产证,就要证明这个房子是谁出资建造的,如果全是你父亲造的,那就和你叔叔没关系,也就和你婶婶没关系,如果你叔叔也参与建造,那你婶婶也有份,或者是你爷爷奶奶建造,那你叔叔可以继承,叔叔过世,婶婶可以继承相应份额,具体占多少份额需要做析产。至于其他鸡毛蒜皮的事,大家和为贵,找人调解下算了,再说这些事也是因为房子的事才产生的,如果房子的事搞清楚了,那相信也不会再有这些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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