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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滞纳金应当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计算,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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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违章滞纳金应当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计算,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所以,违章滞纳金是自收到处罚书之日起,15天内未去处理完毕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 计算公式:加处罚款=罚款数额×3%×超出的天数。 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却迟迟没有收到处罚通知书,可能邮寄地址有出入。最好亲自去各交警大队及交通监控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尽早办理。
1、105号令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的规定,解决高额“滞纳金”。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105号令借鉴了《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第52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即从4月1日开始产生的滞纳金,将按照该规定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罚款的本金数;4月1日之前产生的滞纳金,也将按照新规定计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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