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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拘留并处罚款 ...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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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法庭审判中会发生多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不尊重法官,在法庭审判中乱讲话,在法庭上拍照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破坏法庭尊严的,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刑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1.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法庭上以乱嚷、乱叫、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捣乱;2.聚众冲击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法庭,导致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3.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也包括殴打维持法庭秩序的司法警察。上述三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实践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一般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应主要对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处以刑罚,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虽参与了起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条件之一是实施了上述的三种行为之一,另一个条件是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界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扰乱法庭秩序,经制止而不听从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很坏影响,严重影响审判正常进行。对于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虽然有起哄等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程度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关于对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对扰乱单位秩序者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所谓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1、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规定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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