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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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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婚。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配偶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能特殊地保护一方,也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这次修改婚姻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军人的配偶是非军人的,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的,不在此限。”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考虑保护军婚的政治意义,对本条未做修改。为了完善保护军婚的制度,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摘要:2005年,刘女士与身为现役军人的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刘女士多次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丈夫说,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就不能离婚。请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现 2005年,刘女士与身为现役军人的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刘女士多次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丈夫说,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就不能离婚。请问: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重大过错,即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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