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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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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婚。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配偶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能特殊地保护一方,也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这次修改婚姻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军人的配偶是非军人的,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的,不在此限。”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考虑保护军婚的政治意义,对本条未做修改。为了完善保护军婚的制度,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当兵主要包括政审、身体条件、年龄要求等。只要没有犯罪记录,一般都会通过身体标准: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总部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其中视力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接收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眼裸视力在4、7以上;或者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6以上,另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5以上,矫正视力4、8以上;接收补充到技术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眼裸视力在4、5以上,或者矫正视力在4、7以上。接受指挥干部培训的毕业生,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气质形象良好。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视力和身高标准。参军年龄有限。年满18-20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男青年,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至21岁,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22岁,对于本科毕业生,只要自愿参军,可放宽至23岁。为了适应部队建设的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招收一些17岁以上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参军。年满18-19岁的女青年,根据部队建设的需要和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首先应当取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然后双方可以选择办理协议离婚或者进行诉讼离婚。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按照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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