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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2、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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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与人事部合并后,劳动仲裁与人事争议也合并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一般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大致为:人社局、军区分、组织部、工会、经信委、企业家联合会等。依据《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行政部门代表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用人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员工代表一般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荐。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二)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三)培训并聘请了仲裁员;(四)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五)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活动;(六)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七)农业部尚未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要确保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市、县(区、市)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十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十三、项目建成后,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抄送发展计划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十四、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申报报告、批准的文件、施工和采购合同、收支账目及凭证等及时归档。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长期使用。十六、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当在醒目处标识“土地承包仲裁”。十七、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和违法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十八、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pp520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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