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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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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因此申诉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诉的,还是会被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只有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等司法机关才有权力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如果以上的司法机关接受了当事人以及和当事人关系比较亲近的亲属提出的申诉之后,要对他们提出的证据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如果审核、调查完成之后的结果可以确定申诉的证据是真实的并且材料提供的理由很充分,而且可以确定之前的判决、裁定确实有存在错的地方,就应该依据法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不满足上面所提出的所有条件的话,上面所说的司法机关是可以用邮件、短信、信函、通知、告示等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在一般情况下来说,申诉被驳回之后,原则上来说申诉人应当息诉,也就是诉讼人应该停止诉讼。但是,如果找到了一些可以证明之前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的新的证据,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定罪量刑;或者,如果申诉人有很多可用来说明之前的判决、裁定真的存在错误的非常确定的证据;再或者,之前所提供的,用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够确定、不是很充分或者有一些是应该要被排除的证据,或者是用来证明这个案件的多个主要证据之间有一些相互矛盾了;再或者,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事情,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审判的公平性。如果有以上的四种情况之一出现的时候,那么是可以继续向之前提起过诉讼的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再次提起申诉。申诉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裁判的时候会发生的一些错误,提出申诉的次数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可以不停的提起申诉,但是主要还是要看证据是不是真实、确凿。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的上诉后,上述司法机关应当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审查结果认为上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决确实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上诉。上诉被驳回后,申诉人一般应当提起利息诉讼。但是,如果申诉人有大量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和裁决确实错误,他可以继续向原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上诉。上诉是为了解决错误判断的无限数量,可以总是上诉,但主要取决于证据。
申诉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异议,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审查请求。一般被驳回之后,诉讼人应该停止诉讼。但是,如果找到了一些可以证明之前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的新的证据,可以继续或者再次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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