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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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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的上诉后,上述司法机关应当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审查结果认为上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决确实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上诉。上诉被驳回后,申诉人一般应当提起利息诉讼。但是,如果申诉人有大量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和裁决确实错误,他可以继续向原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上诉。上诉是为了解决错误判断的无限数量,可以总是上诉,但主要取决于证据。
1.刑事案件中申诉驳回一般不可以申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还可以申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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