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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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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条法规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在民法典实行之后,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有一方在30天内反悔,不同意离婚了,那不愿意离婚的这一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离婚登记无效。如果30天之后,双方坚持离婚,并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则代表离婚成功。否则,只要有一方不到场或者反悔,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即离婚登记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而言,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两愿离婚,即双方意向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是在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方诉至法院,最终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 对于第一种离婚方式,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双方只须向民政局预约时间,带齐文件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一经审查通过,当天便可领取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民法典》开始施行之后,则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即当天审查通过后,民政局将暂不发放离婚证,要求双方先回去考虑三十天,三十天后若坚持离婚,则应在冷静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若经过冷静期决定维持婚姻关系的,无须再度前往民政局,离婚申请自冷静期届满三十日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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