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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2021-07-10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而言,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两愿离婚,即双方意向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是在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方诉至法院,最终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  对于第一种离婚方式,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双方只须向民政局预约时间,带齐文件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一经审查通过,当天便可领取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民法典》开始施行之后,则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即当天审查通过后,民政局将暂不发放离婚证,要求双方先回去考虑三十天,三十天后若坚持离婚,则应在冷静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若经过冷静期决定维持婚姻关系的,无须再度前往民政局,离婚申请自冷静期届满三十日起视为撤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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