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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是这样理解的,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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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出售抵押物的价格。抵押权人除了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纳税外,还可以先收回对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所有人的所有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一般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一是不按破产程序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依靠担保物来保证债权和经济价值。通过这种方式,破产法承认,在原定人破产的情况下,担保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从担保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特定财产。具体财产是指债权担保的财产。第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破产财产中保权的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权。因此,其对象仅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其他财产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设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H在此期间,破产企业无效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如下: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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