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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⑴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⑵无伤残等级和1-10级工伤人员结报时需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表格到窗口领取并填写),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总清单。1—4级人员另须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定期伤残金审批表》(表格到窗口领取并填写) ⑶5-10级解除或终止合同书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表格到窗口领取并填写),提供解除或终止合同书1份,辞职报告1份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书1份 ⑷工伤死亡待遇结算填写《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等费用审批表》(表格到窗口领取并填写),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提供死亡证明一份。死亡前发生医疗费用的,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表格到窗口领取并填写),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总清单。有供养亲属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对供养人的经济来源情况的证明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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