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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
需要进入河北人力资源部查询退休待遇就可以了。以下我帮你找出来待遇规定。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六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具体补贴标准为:担任村(大队)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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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对,国企丧葬费5000元,其他企业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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