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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不足但造成实际工作损失的,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是因为不能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与是否有障碍关系...
当事人经鉴定后不够伤残,但耽误了工作的,有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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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这个规定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是该条仅规定了医疗费不可兼得,并没有涉及其他费用,但这也表明了立法态度,可能代表了今后的立法方向是实际支出费用不得重复赔偿,其它项目可以重复赔偿的模式。
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不构成伤残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工伤赔偿中包括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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