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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武汉市为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本人是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两个月养老金缴费可以不补缴吗
根据您说的情况,不能一次性补交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现武汉市参保已经不设户籍限制,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即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对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窗口参保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对于省内流动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依次确定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各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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