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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
1、取得拆迁补偿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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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款,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述回复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1、若符合城市实施规划,如取得的政府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同时,因为企业已经在取得补偿之前将土地使用权交回给政府机关,所以企业从开发企业取得搬迁或拆迁补偿,不是因为向支付补偿的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是开发企业对企业发生额外搬迁或拆迁费用的弥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处理过程,取得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理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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