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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上述政策中“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是是税收处理,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时在报表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不是也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符合城市实施计划,政府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由于企业在获得补偿前已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机关,企业从开发企业获得搬迁或拆迁补偿,不是因为向支付补偿的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是因为开发企业补偿了企业的额外搬迁或拆迁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拆迁过程中,对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处理,取得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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