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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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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养无效。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我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的情形的问题的理解是: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判断具有绝对明显的瑕疵的无效。 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机关 2.通知颁布证书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遵守形式的规定 3.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4.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行为 5.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绝对无效:无任何公定力,提请有权机关确认,不受诉讼实效的约束;自己否定其效力 相对无效:针对可撤消行政行为,公民可以抵制无效行政行为,但可能判断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确认无效,向行政机关申请撤消不是其必经程序。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八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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