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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五百五十...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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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如果检察院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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