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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自首制度进...
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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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法定情形均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拨打报警及120救助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当事人不能因为各种理由离开事故现场。而在本案中,徐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拨打了相关救助电话,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他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事件的正常调查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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