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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与企业相差很多怎么办

2022-05-10
感谢两位律师的解惑。 继续提问:如果不合理的话,是否应当以受伤时的工作量加以赔付?再者,工伤人员应当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维权呢? 单位给出的依据为,单位通过劳动局相关规定,临近区县某案例(教师工伤)以此标准赔付(最低满工作量)。并且提出教师与一般企事业单位不同,不实行相同标准。 是否《教师法》中有相关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国家一线法案有冲突矛盾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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