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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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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条例草案,机动车经过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而且属于强制淘汰的车辆,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后,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并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违反该规定,伪造的标志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相关人员还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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