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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收益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担保指质押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或者将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相应凭证交付贷款人,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的担保方式。质押物包括动产和依法可质押的权利。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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