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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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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合同生效当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行为上,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所以合同生效之日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资格; 2、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生效时间是以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种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如下所述: 1、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2、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这是原保险法留给司法实践最大困惑之一,广州信诚案就是其典型代表。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我们知道,寿险实践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费,再承保。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按照客户正常理解和原来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并生效了,在保单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特别是许多寿险公司将正常承保通过的保单,生效时间提前到客户交纳保费时,更加重客户的误解。但同时寿险公司也倍感委屈,因为,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还没有通过,保单还未正式进入系统,还未正式生效。 新保险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改进,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进行了区分,授权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实践运作的方法的差异(主要是收保费和合同生效的先后不同)和法律规定差异(新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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