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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质期内,由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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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指墙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要保证使用。如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挂靠后的质量保修责任,由施工人来承担。 由于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挂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对于施工人的该过错,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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