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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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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首先,需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出现了有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外国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外国律师办理公证,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才可以;之后,当事人如果已经做好了上述工作的话,就可以在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填写好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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