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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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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乞讨、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质;(三)非法携带枪枝、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四)拦截列车、阻断运输;(五)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六)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七)强行上下车;(八)擅自移动、损坏、挪用、遮盖公共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和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指示标志;(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十)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十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十三)在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十四)在轨道交通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十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五)吸烟;(六)使用滑板、溜冰鞋;(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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