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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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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六)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也可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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