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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施日常工作和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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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 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体现了两层意思,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管理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长短等证据,因此,本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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