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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1.填写仲裁申请书。但必须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超过时间即无效。 2.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当做出决定后,无论同意是否,都将通知当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 4.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请求,并进行答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由仲裁庭人员就受理案件进行双方调解。 6.如果调解不成,将根据相关案件,就当事人责任进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于“如何走劳动仲裁”的问题可以按照此法律来进行。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注明以下事项:1、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使用者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人姓名和地址4、申请仲裁的日期。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庭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申请人可以根据投诉自立,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判决。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停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停未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立即裁决。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必须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过期不起诉的话,裁决书就会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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