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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遭受机动车与他方造成交通事故后...
尽管针对的都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的强制险,二者存在很多明显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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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不是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车主、驾驶员和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有时车主和驾驶员负担不起赔偿金额,会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使车主和驾驶员能够承担相关赔偿,巨大的赔偿责任也会对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常经营、生产和生活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机动车责任险的强制实施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既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尽可能不影响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常生产经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其机动车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根据这一制度,我国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当然,事故造成的善后工作应由被保险人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机动车内放置保险标志。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多方面,包括赔偿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和争议解决等具体操作。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第一次实施,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则,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率、赔偿和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十分感谢版主的回复。但是道路法我也读过,很多问题没有说清楚。我有以下疑问: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到底是指什么? (1)是我投保的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吗?在此范围内,不论我和行人的责任有多大,我负担全部的医疗费吗?(为什么保险公司跟我说只能赔偿我50%?) (2)还是保险公司仅承担我的50%的责任内的医疗费用,而且不超过我投保的10万元限额? 2.超出保险的限额后,全部的医药费都由我承担吗?行人有错(50%责任),可以减轻我多少的责任呢?那减轻的那部分是否全部由行人自己承担? 3.最后,我最想明确的是:现在我已经花出去的3400元医疗费,我是否有权向被撞的老人要求他偿还我1700元呢?(可能我很罗嗦,但没有办法,谁让大连的交警和外地的律师朋友们说法不一致呢!不知道是大连的交警素质低,还是中国制定法律的人的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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