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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需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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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4.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五项内容中,(1)、(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风险提示: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记名股票上需载明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成立日期; 2、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代表的股份数和编号; 3、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的盖章; 4、如果是发起人的股票的,要标明发起人股票的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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